就港澳部份传媒近日所刊出有关行政长官的报导和评论,行政长官办公室特补充回应如下: 正如新闻局局长较早前的书面回覆所指出,何厚铧先生远早於就任行政长官前,即一九九五年,已把从家族中分配所得的万利城有限公司的权益,全数与何厚荣先生交换为澳门大丰银行的股权,何厚铧先生本人亦已与万利城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商业利益上的关连。至於何厚铧先生的名字仍留在有关企业在港注册处的记录之内,乃因当时他受家族委托,成为何贤先生遗产管理处的其中一位执行者,而此与受益人之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同时,何厚铧先生在就任行政长官时,亦已按照《基本法》规定向终审法院院长申报所有财产。 为进一步体现财产申报制度的精神,行政长官业於今(十五)日,把当年与何厚荣先生交换澳门大丰银行股权相关的律师楼买卖合约,以及股权转让资料,送予终审法院院长备案和参阅。 行政长官重申,根据《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各级官员,以至各相关人员均将继续全面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廉洁奉公,尽忠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