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经徵询劳工事务局、治安警察局、经济局及海关意见后,分别回覆了立法议员关翠杏及区锦新就输入劳动力与进口发菜问题所提出的书面质询。 陈丽敏指出,本澳输入劳动力的大前提,是按照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第九条“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条件下,当没有合适的本地劳工或劳工不足时,方能雇用非本地劳工”,劳工事务局对所有输入劳动力的申请均谨慎处理。 同时,根据第4/2003号法律《入境、逗留和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第八条第五款“如聘用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听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劳工的实体的意见后,可批给该劳工家团成员与该劳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许可”,劳工事务局在综合各种因素后,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意见,作为该局审批的参考。 治安警察局资料显示,至2007年3月30日,经由第49/GM/88号批示核准在本澳工作的外地劳工有19,316人,当中家庭佣工占8,553人;申请家庭团聚逗留的个案有678宗,成功获准的有441宗,人数为1,136人。 另外,根据6月23日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发菜的进口以申报为之即可。目前本澳销售之发菜,除可能为早年正常进口之存货外,亦可能为香港进口而原产地为中国内地之存货。根据海关资料,2006年以这种形式进口本澳的发菜约3,936公斤。经济局稽查人员已加强巡查活动,如发现不明来源发菜在市场上出售,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34/III/2007,62/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