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日有市民反映有关经济房屋轮候排序之问题,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房屋局现说明如下: 由4月12日第13/93/M号法令开始规范了透过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经济房屋)的分配,不再由承批企业自行销售经屋予购买者,而必须由房屋局核实资格,从而加强控制出售及杜绝欺诈销售。其后於1995年6月26日再颁布了第26/95/M号法令,订定了购买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经济房屋)之申请程序、顺次标准,以及候选人之排名及甄选制度。 因此,从1995年开始以开展竞投的方式让市民申请经屋,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取得申请表上的编号,该编号不等同於「排位」,只是作为日后查询之用。申请人入表后,经审核资格及经过相关程序,例如公布临时名单、补交文件及声明异议等,然后以计分方式作为排序的标准,由此申请人就可得到在确定名单的「排位」;本局会以该序号作为通知申请人到来选择房屋的依据。 确定名单都会於指定的期限内在房屋局办事处公开张贴,以及放置於其他指定地点,例如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及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的办事处以供查阅,申请人亦可於房屋局设置的语音电话及网页,以其申请表编号查询有关其於确定名单内之「排位」。 在确定名单内,轮候者分别按其所选的地点及房屋类型在相应队列中排序。现时共分为3个不同地点(澳门、氹仔、路环)及各4种不同房屋类型(1房1厅到4房1厅)共12条队列排序。当然不会出现一个申请家团可同时在12条队列中排序的情况,因不同的家团人数只可选择相应的房屋间隔,例如1人及2人家团不能选择3房以上的房屋间隔。 於确定名单公布后,根据可供出售的不同间隔的房屋数量,由电脑系统依据确定名单的排序而列出相同数量排於最前序号的名单,再由电脑直接印出拣楼通知信,电脑系统已设定没有在确定名单上排序的人士不能获发通知信。 於发出拣楼信后,电脑系统就会自动将该等序号的申请表转变为“请於x 月x日到来拣楼”,亦因此,在其后的轮候者序号就会顺次向前推进,在电话或网页上的查询就会以其最新的「排位」显示。 轮候者收到拣楼通知信后,依据信上指定的日期及时间到来拣楼。於拣楼时必须再递交最新的家团资料,若有人数变动的,必须中止拣楼程序,重新计分排序,重新计分后的排序只会在原位或向后排,故即使所变动资料有利於分数的增加,例如减少了一名高收入的成员或增加了一名没有收入的小孩,亦不能使「排位」跳前排列,因此,电脑系统设定的程式并不允许同一房屋间隔的队列上在重新计分排序后可有跳前插入排序的指令。只有较前序号的申请人因购屋、自行取消竞投或因不符合资格被除名,有关序号於轮候名单上消失后,其馀的序号才会依次向前移,即1号排位的家团於竞投序列消失后,2号排位的家团才会顺次向前推进变为1号排位。 而没有按照拣楼通知信上指定日期到来的家团,会给予两天时间的宽限,逾时就会按法例将其自动转列该房屋地点及间隔的轮候名单末尾。转列名单末尾的轮候者会再有机会按其新排序获通知拣楼,若第二次通知仍不到来拣楼,就会被除名。 其中一种有机会被误会有其他申请人插入队列的情况,就是对列於竞投总名单之报名表会作出不定期之整体抽查,当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例如家团中有成员拥有私人物业,则会知会当事人作出除名处理,如此一来,其「排位」就会在轮候名单上消失,排於其后的轮候者会向前顺次推进。但由於被除名的轮候者对该除名的决定具有申诉的权利,其可在指定之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如申诉得直,被除名轮候者之「排位」会被恢复。 此外,由於现时法例规定竞投申请人可申请取消成员,例如一个3人家团选择了3房1厅的房屋类型,并已在总名单上3房1厅的队列中排序,当该家团在轮候期间发生成员减少的情况时(如家团成员离世),该家团须重新计分排序,同时,由於人数减少,引致不足以选择3房1厅的房屋类型,将按其所得分数转列於同地点2房1厅的房屋类型中轮候,此时原3房1厅队列及转列的2房1厅队列都会因此而出现排序的变动。 为确保排序之公平性,房屋局严格监督有关之工序,同时,在整个计分排序以至发信通知拣楼的过程,全部由电脑系统执行,而非由人手处理,每一个必须改变电脑系统内资料的决定,都必须经相关的行政程序进行,同时,处理的个案也可从电脑系统内查出相关的经手者,因此,电脑系统也具一定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