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准在本地区经营业务及从事工作意外险种之公司,在每年一月及七月份须向劳工事务局提交过去六个月发生的工作意外资料。根据收集回来的数据经统计后得出如下的结果: 2006年共有5,570名工作者在工作意外中受害,较2005年增加12.4%。以2006年就业人口(266,675人,统计暨普查局公布数字)计算,每千名工作者发生工作意外之受害比率为20.9,数字比去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本地雇员占受害者总数的79.6%,外地雇员占20.4%。受害者年龄主要是介乎25-44岁及45-64岁,分别占受害人总数的43.6%及40%。 从行业分析, 2006年最多工作意外受害者的三个行业分别为"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22.1%)、"建筑″(22.0%) 及"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其他服务″(15.7%),其中按每千名工作者发生意外之受害比率计,"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其他服务″在最近五年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2002年的30.6‰一直下降至2006年的16.7‰,共下降了13.9个千分点,较2005年则下降了3.4‰。 至於受害者担任的职业则主要为"非技术工人″(27.3%) 、"工业工匠及手工艺工人″(27.0%)及"服务、销售及同类工作人员″(21.0%)。同时,该三个职业均为最近五年受害人数最多的首三位。 导致工作意外的原因以"用力过度或扭伤″(25.3%)、"夹伤、刺伤或割伤″(19.8%)及"人堕下″(18.5%)为最多。与2005年比较,以"人堕下″的受害人数增幅最大,达18.8%,其次为"用力过度或扭伤″和"夹伤、刺伤或割伤″,增幅分别为16.1%和8.4%。 工作意外中最多受害者身体受伤的部位是"手″(30.1%)、"躯体″(19.9%)及"脚″(19.2%),与2005年比较,增幅依次分别为13.8%、13.8%及22.8%。 工作意外对受害者造成的后果中,有5,557人属暂时无工作能力,7人属长期无工作能力,以及6人死亡。 有关缺勤日数的统计,2006年受害人因暂时无工作能力的缺勤日数为35,886日,较2005年上升31%;因"长期无工作能力″的缺勤日数则有921日,较2005年上升28.1%。受害者缺勤日数为0-3日及4-10日的以"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所占的比重最大,而导致缺勤达10日以上的的工作意外,则以"建筑″发生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