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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租金调整个案处理


房屋局在今年上半年共处理了385户社会房屋承租户之租金调整个案,超过9成之租户因经济情况改变而需作减低或增加租金之调整;而2004年至2006年共跟进了2,143宗租金调整之个案;从个案统计分析,历年来更新资料的租户个案是以租金上调所占比例较大,但租金下调与不变的个案仍占一定比例,分别为49.72%至28.57%不等。 为了跟进及关注社会房屋的承租人的状况,房屋局会定期核实承租单位的家团的社会经济状况,并在有需要时建议修改租赁合同,一向以来,房屋局都会依据澳门的社会经济总体情况,按计划有序地对五千多个社屋租户,进行家团及收入资料的更新工作,以达到照顾弱势群体,加强房屋资源的合理运用及更切合社屋租户的社会经济状况的目的。 今年上半年处理之385户社屋租户之租金调整个案中,有72户下调了租金,275上调租金,有38户之租金则维持不变。 2004年至2007年处理的2,143个个案中,下调租金的租金有781户,上调的有1,121户,而租金不变的有241户。 根据社屋租户的家团资料统计,截至今年6月22日,家团收入在12月21日第249/98/M号训令第1条规定的收入限额 (当中1人之每月所得为3,800元)以内的租户,仍然占了较大的比例,为91.30%;其他则为超出收入限额50%以内的租户,占了5.30%;而超出收入限额50%以外的租户,则占了3.40%。 承租社屋的租金计算,都依据12月21日第249/98/M号训令第2条规定的公式计算,有关公式如下:
Rd (Rd为应支付租金之金额)= Te(为应支付租金在家团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x R(为按所有家团成员之每月所得之总和而计得之家团每月所得)
然而,根据12月21日第249/98/M号训令第5条之规定,如租户之经济状况已有改善,而家团所得高於收入限额者,应按其所超出之金额大或小於50%,而订定应付之租金。故此,当家团收入超出限额,但在50%以内时,则按表4支付租金,如该项租金在租户家庭所得中所占之比重超过15%,则租金以家团每月所得之15%计算。 因此,若然一人家庭之所得收入不超过5,700元,其每月所缴付之租金金额也不会多於600元。 若然所超出之金额是在50%以外,则按表5支付租金;如该项租金在租户家庭所得中所占之比重超过17.5%,则租金以家团每月所得之17.5%计算。 表 1 - 2004至2007年社屋租金调整处理个案统计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至6月22日 ) 数量 百分率 数量 百分率 数量 百分率 数量 百分率 下调 296 41.93 307 36.77 178 29.57 72 18.70 上调 355 50.28 449 53.77 317 52.66 275 71.43 不变 55 7.79 79 9.46 107 17.77 38 9.87 总数 706 100 835 100 602 100 385 100 表 2 - 社屋租户收入状况统计 家团结构 收入限额以内 超出收入限额 50 %以内 超出收入限额50 %以外 总数 1 人 1509 44 15 1568 2 人 1174 66 39 1279 3 人 1082 88 75 1245 4 人 882 64 44 990 5 人 379 27 16 422 6 人 108 8 3 119 7 人 24 3 0 27 8 人 13 0 1 14 9 人 1 0 0 1 总数 5172 300 193 5665 表 3 - 12月21日第249/98/M号训令第1条规定的社屋租户的收入限额 家团之大小 (成员数目) 每月所得 (澳门币) 1 3,800 2 4,900 3 6,000 4 7,000 5 8,000 6 8,700 7 9,400 8 9,900 9 10,500 10 11,100 表 4- 超出收入限额50%以内的租户,应支付之租金表 家团之大小 (成员数目) 应支付之租金 (澳门币) 1 600 2 850 3 1,050 4 1,150 5 及 6 1,250 7 及7以上 1,350 表 5 - 超出收入限额50%以外的租户,应支付之租金表 房屋之类型 应支付之租金 (澳门币) 澳门 离岛 T0 1,000 800 T1 1,200 1,000 T2 1,500 1,250 T3 2,000 1,700 T4 2,50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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