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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工作表现奖赏制度


行政会完成讨论关於“公务人员工作表现奖赏制度”的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就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的奖赏部份作出规范,凡在评核中获得“优异”评语的公务人员,可获得表扬、功绩假期(或奖金)的奖励。 根据规定,公务人员每次取得“优异”工作表现评核,均获得表扬,除获发优异表现证明书外,并在所任职的部门公布。同时,相关人员亦可获给予为期10个工作日的功绩假期。如经相关人员选择或因工作需要,功绩假期得以奖金取代,其金额相当於有关人员於获取“优异”评核的历年内所收取的最高月薪俸或月报酬的一半(即半个月的薪俸或报酬)。 根据行政暨公职局统计,在2005年工作表现评核结果中共有316人获得“优异”评语,占2005年需接受工作评核人员总数17,836人中的1.77%,上述316人中包括了15名主管。 “公务人员工作表现奖赏制度”可追溯因“工作表现评核制度”生效而获得“优异”评核的人员。所有在2005年获“优异”评核的人员均以奖金形式作为奖赏,涉及款项约400万澳门元。而自2006年开始,获“优异”评核的人员可选择功绩假期或以奖金取代。 按照既定程序,今年5月份完成2006年工作表现评核程序,现正综合整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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