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7日公布的《道路交通法》将於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律围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严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和加强监管;提高执法效率;便民和配合社会发展”的原则,引入了多项的创新和修改。 为有效实施该法律,特区政府分阶段推出一系列以教育及宣传推广为重点的普法工作,包括以广泛和深入相结合的方式,向市民解释法律的内容。
近日有市民和业界团体,就《道路交通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提出一些意见及疑问,现作以下解释: 1.就《道路交通法》的制订进行了全面广泛谘询
《道路交通法》涉及面广,与民生息息相关,故此在制订过程中进行了全面广泛谘询,包括於2005年6月23日发表谘询文件和展开首轮谘询,除向交通运输业界和社会团体寄发谘询文件、将谘询文件上载政府入口网站让市民浏览、公开派发谘询文件、透过传媒进行宣传等外,亦举行了多场谘询会,相关交通业界及工商业界的团体和市民出席并发表了意见。 经整理首轮谘询收集的意见后,发表了首轮谘询报告书,并上载到政府网页并作公开派发,随即展开第二轮公开谘询。第二轮谘询於2005年10月底结束。此外,当法案交由立法会作审议时,立法会亦再次进行了广泛谘询。在上述谘询期间,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建议方案,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这些意见成为法律修订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参考。 2.路上“坏车”时的处理方法
对於部份摩托车因不设坏车指示灯而在路上“坏车”时应如何处理,《道路交通法》就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驾驶员及其馀车辆的安全。
相关条文规定如下:“车辆因故障或事故而无法开动时,驾驶员应将车辆移往所沿车行道的左侧,但实际上不可能移动者除外”(《道路交通法》第59条第1款)。“驾驶员未能适当将车辆停泊或移走时,应采取必需措施,尤其是发出危险警示闪光信号,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觉车辆存在”。(《道路交通法》第59条第2款) 按照上述条文规定,当出现“坏车”情况而驾驶员又无法将车辆适当停泊或移离街道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在街道上停有坏车,以免发生意外。法律同时亦考虑到车辆不能发出或不设有警示闪光信号等情况,意即驾驶员亦可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包括在“坏车”处放置反光物件、木板、桶等,总之这些物件能达到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对坏车的注意即可。 3. 把摩托车推上行人路的规定
行人道属专供行人使用的路径,如车辆违规在行人道上行驶,肯定对行人通行安全构成危险,故应当予以禁止。因此,《道路交通法》规定“公共道路使用者不得作出任何可阻碍交通、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对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为”(《道路交通法》第6条第2款)。“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驾驶员不得在行人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径作出下列行为:(1)驾驶;(2)手推该等车辆”(第64条第3款)。 事实上,现行《道路法典》和《道路法典规章》亦有相同规定(详见《道路法典》第2条第2款和第43条7款,及《道路法典规章》第45条第19款)。 然而,《道路交通法》亦有考虑到特殊情况的需要,并规定“车辆因进出建筑物所需,方可横过路缘或行人道” (第20条第1款)。意即车辆有需要进出建筑物时,例如楼宇、商铺或维修场所等,可在不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对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情况下通过行人道。因此,结合《道路交通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应可释除部份驾驶者或摩托车维修行业在相关方面的忧虑。 4. 摩托车头盔的使用
《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轻型摩托车及重型摩托车的驾驶员及乘客须以头盔保护头部;使用头盔时不系紧安全扣带者,视为无使用头盔”,而第65条第2款则规定“头盔型号由主管实体核准后,使用型号未经核准的头盔者,视为无使用头盔”。此外,基於治安管理的需要,第65条第3款规定:“如头盔装有面罩,该面罩应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制成,从而可让人看见使用者脸部”。 法律强制规定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必须使用合符安全标准的头盔,是保障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目前主管实体正就头盔的安全标准,加紧制订规范,当标准颁布后,驾驶员和乘客必须依法配合。 5.摩托车的泊车位
一直以来,政府均致力在各区寻找合适而可行的地点,兴建公共停车场,增加摩托车泊位,并会鼓励私人楼宇发展商在其建筑物内多设立停车位,以增加整体泊车位的供应量。 此外,亦努力督促两间巴士公司,不断提高巴士服务质素和优化其路线网络,透过吸引更多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轻车辆行驶、停泊问题对道路造成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