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07年5月1日治安警察局警员鸣枪事件与三角花园附近市民中弹受伤事件,本局刑事技术厅的有关刑事技术人员对有关枪枝、伤者身上取出的弹头经过深入、严格和全面的检验、比对和测试,同时,分析两个现场及周边环境,并结合广东省公安厅有关刑事技术专家亲临两个案发现场及对有关物证进行的检验和分析后作出的检验意见,得出以下的检验结论:
1.现场弹头(伤者身上取出的弹头)与治安警察局送来的枪枝(有关警员用以鸣枪示警的枪枝) 和子弹制作的样本弹头(样本弹头)是同一种材质型号的弹头;
2.现场弹头与样本弹头是同一种类枪枝所发射的;
3.由於弹头的材质原因,现场弹头认定条件差,导致无法与样本弹头作完全同一认定。
但是,综合上述三个结论,可以认定,现场弹头为送检枪枝发射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经过对鸣枪现场与中弹现场的环境,以及周围建筑物情况进行勘察,结合中弹者受伤情况分析,伤者中弹符合警员在提督大马路与美副将大马路交界处鸣枪时被流弹击中,且伤者中弹情况也符合弹头下降阶段击中形成的。
案件调查完毕后将送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