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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说明


行政暨公职局就近日一些关於“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和疑虑,现作以下说明:
第8/2006号法律所设立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是公职体制的重要革新部分,对其他公职制度起着极大的推进作用。新制度能有效提供灵活弹性,鼓励超过6,000名现时没有退休保障的人员加入公积金供款,从而获得退休或离职保障。新制度於2007年1月1日实施,所有公务人员均能享受退休保障,退休离职制度渐趋统一。值得强调的是,除某些特定情况的人员外,其他大部份透过不同聘任形式聘用的公务人员均可加入“公积金制度”。
(一)以下列任一方式聘任的公务人员可加入“公积金制度”:
1) 临时或确定委任;
2) 定期委任;
3) 编制外合同;
4) 散位合同;
5) 个人劳动合同。
Ø 在2007年1月1日起获临时或确定委任的公务人员属强制登记。
Ø 以其他方式获聘的公务人员则属任意登记,即可自由选择是否加入“公积金制度”,而登记申请应自开始担任职务日又或定期委任或合同续期日起计30日内,由有关人员以书面提出申请,并透过负责处理其薪酬的部门向退休基金会提交。 (二)下列人员不可加入“公积金制度”:
1) 已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般法订定的“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工作人员;
2) 本身设有退休保障制度的公共部门聘任的工作人员;
3) 以非全职制度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4) 公共企业、公共团体,又或全部或部分资本属公共资本的公司聘任的工作人员;
5) 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
6)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按驻在地法例聘用的工作人员;
7) “退休及抚恤制度”的退休人员、已将支付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责任转移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退休人员以及从公共部门本身设有的退休保障制度取得退休金的人员。
Ø 基此,只有上述7项规定所涵盖的人员,例如本身设有退休保障制度的部门聘任的个人劳动合同人员,又或“退休及抚恤制度”的退休人员以散位合同方式获聘再次担任公职,才不得於“公积金制度”登记。
Ø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所有编制内(临时或确定委任、定期委任)和编制外(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的公务人员均有权於新的“公务人员公职金制度”登记。
(三)关於第25/96/M号法令的金钱补偿
Ø 对於那些於2007年1月1日仍在职且加入“公积金制度”,而在离职时不再适用第25/96/M号法令(规范编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员之社会保障状况,及在其确定终止职务时给予金钱补偿)所订的金钱补偿的编制外散位制度的工人及助理人员,根据第8/2006号法律第39条第3款,该等人员及等同者将获发放一项特有的金钱补偿,其金额按照第25/96/M号法令所订的用以计算离职金钱补偿的准则及按照人员的薪酬(在加入“公积金制度”前一日的月薪酬)及服务时间(人员在加入“公积金制度”前以上述身份提供的连续或间断的服务时间)的比例计算,并记录於以供款人名义开立的“特别帐户”。
Ø 但上述加入“公积金制度”且属职程第一至第四级的公务人员,在终止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服务而注销“公积金制度”登记时,只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才可取得“特别帐户”在结算日的结馀:
1) 因年龄限制而终止职务;
2) 丧失工作能力;
3) 其散位合同不获行政当局续期。
Ø 至於未满65岁因事离职或身故人士对“特别帐户”结馀的处理方式与第25/96/M号法令的规定无异。
Ø 最后,按照第8/2006号法律第25条规定,於该法律生效日前一日在职且符合同一法律第3条所定条件的公务人员,可於法律生效日起计180日内,即最迟於2007年6月30日,向退休基金会提出加入“公积金制度”的申请,并由负责处理有关公务人员薪酬的公共部门协助办理。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退休基金会(Tel:28356556)或行政暨公职局(Tel:9871133)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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