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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在《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服务贸易开放政策下,扩大了本澳专业技术人员之发展空间。在CEPA实施以前,只有内地居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在内地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根据CEPA第二阶段达成的协议中有关专利代理服务领域对澳门的扩大开放,合资格的澳门居民自2004年起可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便可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今年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将於11月3日至4日在全国11个城市举行,而澳门报考人士的考试地点设於广州市。有意报考的澳门居民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内地、香港、澳门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的学历;(四)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以及(五)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考试报名日期为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有意参加考试的人士可於办公时间内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8楼)递交申请。获准参加考试的准考生应於2007年11月2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并缴纳人民币30元的报名费。如欲取得更多详细资料,可浏览经济局网页http://www.economia.gov.mo,或电邮至dpi@economia.gov.mo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