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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青局职员骗取超时津贴被判公务上之侵占罪名成立


今日(2007年3月23日)初级法院对一名前教育暨青年局职员骗取超时津贴案作一审宣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初级法院今日审结一宗由廉政公署侦破的公务员骗取超时津贴案件,被告被判公务上之侵占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缓刑2年,并须於90日内赔偿澳门币23,666.70元予政府。 被告陈公保,现年30岁,现时任职赌场荷官,案发时为教育暨青年局职员。法官宣判时指出,经过庭审听取了廉政公署及教育暨青年局人员客观清楚的声明,再结合书证,法庭认定了被告所犯之事实。 被告当时身为公务员,竟先后4次利用职务权限之便,每月虚报超时津贴资料,损害政府利益;又由於被告连续4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法庭认定被告属连续犯,而被告的行为又影响特区政府形象及社会安宁,故判处2年徒刑,不过鉴於被告初犯,获缓刑2年。另外,被告还须於90日内赔偿当时骗取政府的超时津贴澳门币23,666.70元。 案件被揭发於2000年,教育暨青年局向廉署举报,怀疑有职员骗取政府超时津贴。经廉署调查发现,2000年时任职於教育暨青年局的被告,主要处理每月局方人员的津贴,将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当时被告利用其职务上的方便,自2000年3月起,连续4个月私下虚报个人超时津贴,并成功骗取了政府澳门币23,666.70元,及后被廉署侦破并以公务上之侵占罪移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