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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作者均依法享有因工伤损害之弥补权


劳工事务局表示,除了有为退休而作扣除之公职人员另有适用的保障制度外,其他所有工作者,不论所服务行业或机构性质,均受第40/95/M号法令保障,享有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损害之弥补权。 劳工局局长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根据第40/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任何行业提供服务之劳工,享有本法规所规定之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权,但根据专有法例之规定,适用在职时意外之公职人员,不在此限”的规定,对於工作者的保障范围,并未有以行业作任何区分,亦没有以工作者提供服务机构之性质,如医疗机构,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同时,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范,“因在职时意外而缺勤之制度,仅适用於有为退休而作扣除之工作人员”及“对其他人员适用关於工作意外之法例,各部门必须在澳门之保险机构投保,投保费用由行政当局负担”。 至於雇主实体通知工作意外的责任是由第40/95/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范,劳工局并无权限亦从未有就工伤通报的事宜作出任何相反或豁免的指引。至於发生工作意外之报警备案问题,在第40/95/M号法令中并没有任何规定。 他表示,由於现行法例并无赋予医疗机构特别的豁免权,故此,任何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必须为替其服务且受第40/95/M号法令保障的雇员购买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并需履行法律规定的通报责任,倘任何雇主实体不遵守有关的规定,会被检控及科处罚金。 孙家雄指出,劳工局及法务局一直持续透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劳动法例和职安健知识的推广宣传工作;同时,劳工局亦力求将雇主向该局通报工作意外的方法简化和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