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布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持有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签发的《澳门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的进口商,可以按照出口许可证申领及操作程序在内地办理出口手续。 为保护环境和资源,内地从3月1日起对天然砂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但考虑到澳门特区缺乏天然资源,为支持澳门经济发展,在《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按照《内地与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向澳门出口天然砂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从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按照商务部公告第2007年第26号,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内地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於3月16日前将该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申请资料、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於3月24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经过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天然砂出口商,申领出口许可证需签署不得转口的承诺书,且需持有澳门进口商的正式合同文本(复印本)以及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签发的《澳门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向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60天。 欲了解商务部公告第2007年第26号详细内容,请浏览商务部网页(http://www.mofcom.gov.cn)“政策发布”栏目,有关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需要领取《澳门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的人士,可登入澳门经济局网页(http://www.economia.gov.mo)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并前往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2楼的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办理申请。如查询申请细则,请致电经济局对外贸易处5972-637黄小姐、5972-619颜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