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持续检讨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并按缓急逐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 经徵询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和澳门基金会的意见后,陈丽敏书面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质询时指出,特区政府从未间断地就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检讨,并藉着第6/2006号行政法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颁布和已於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自治机关的财政控制,及对以分散方式规范在不同法规中的各方面事宜加以系统化,使之不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方面,尤其是涉及公共开支,受到更严谨的程序规则所规范。 她表示,第6/2006号行政法规亦对非自治部门及自治机构的财政制度、退回方式、公共会计规则、监控方式、常设基金及出纳活动等作了更清晰的规范。财政局将继续做好宣传和推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以便该制度顺利实施,达致公共账目更为严谨和具更高透明度的目标。 另外,根据第 7/2001号法律《新基金会的设立》和《澳门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只要有关公共部门举办的活动符合澳门基金会的宗旨,且它们主动向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该会当可按章及其他适用法规之规定,向该等机构所举办的活动发放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