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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经济发展委员会


特区公报今(八)日刊登了第1/2007号行政法规,设立经济发展委员会,作为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经济发展策略、经济政策及人力资源政策的谘询机关。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法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及社会经济发展策略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就人力资源发展政策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就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政策及人力资源发展政策相关的事宜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就订定及执行上述领域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规发表意见;以及通过其内部规章。 委员会的组成方面,由行政长官任主席,经济财政司司长任副主席,成员包括经济利益团体代表;专业人士、在相关领域公认杰出的人士及具声望的人士;以及与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领域的公共机关及部门代表。获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另外,委员会的机关包括主席、全会、经济政策及人力资源政策研究组,以及专责小组。 全会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以平常会议的形式每年举行两次,并可由主席主动提出或应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而召开特别会议。全会的决议取决於出席的成员以记名方式表决的相对多数票;如表决时票数相同,则主席的投票具决定性。 委员会全会下设经济政策研究组及人力资源政策研究组,分别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及人力资源的事宜负责研究及跟进,并提出建议。各政策研究组的成员,包括有关组长,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在委员会成员中委任。 政策研究组内可附设专责小组,进行专项研究、跟进及提出建议。专责小组可由政策研究组成员、专业团体代表、在相关领域公认杰出的人士,以及公共机关及部门代表组成,包括一名小组协调员,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经济发展委员会设有一名秘书长,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辅助,并承担有关运作所引致的负担。 同时,第1/2007号行政法规中亦规定,废止第11/2001号(经济委员会)及第18/2002号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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