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及晋级培训〉》行政法规草案。
为推进公共行政改革工作,以及解决现时公职开考时间长、考试出席率偏低、开考成本高等问题,配合第2/2021号法律对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有关修改,特区政府修改了第14/2016号行政法规,以完善现行的公职招聘制度。
为解决开考时间过长的问题,法规将缩减开考日程及期限,并规定只有开考通告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其余的名单则只须在“公职开考”网页公布。“投考人初步名单”不设除名机制,以节省处理上诉所需的时间。此外,容许典试委员会指定具适当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以便让不同小组的面试同时进行,但每个小组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典试委员会的成员。
为减少投考人随意报考而不出席考试的情况,避免资源浪费,法规规定投考人在报考时须缴纳报考费,如经社会工作局证明属经济困难的投考人可获豁免支付报考费。如开考被许可开考的实体废止,投考人可获退回报考费。
为避免多个公共部门重复开考,法规将增设“特别开考”,以填补不同部门预计及将来出现的空缺,从而善用开考资源。此外,“综合能力评估开考”最后成绩名单的有效期由三年延至五年,以减少开考资源的大量投入并减低成绩合格的投考人进行考试的频率。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