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公务人员职程制度》、《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等三个法律草案和一个行政法规。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13)日在发布会上表示,现行的《公务人员职程制度》和《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均於1989年制订,随着公共行政的持续发展及回应相关诉求,有必要检讨及修订上述法律。 唐志坚介绍,现行职程制度原则上只适用於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和散位人员参照适用,个人劳务合同则不适用;而随着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实施并涵盖所有公务人员后,有关退休和离职制度趋向统一,已有条件促使职程制度适用所有公务人员。 他指出,今次修订职程涉及一般职程及大部份特别职程,建议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向,包括:简化一般及特别职程设置,透过合并和撤销将原来的九个职级简化为新的六个职级;提升部份职程的入职学历;引入工作经验代替职前培训和实习;建立对内、对外的入职机制;增加培训作为晋级的条件;增加职级和职阶;将成立统筹、负责入职、晋级等招聘和甄选事务的中央管理机制。 法案亦建议修订一般职程内的晋阶时间,以及晋级的条件和时间,并於新的第三至第六级职程中各增设一个职等,为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创设晋升前景,解决现时部份人员晋升至顶点(所属职程内最高职级和最高职阶)多年的情况。 另外,法案中亦有规范人员转入的要求、在新入职学历要求下现职人员的处理办法;就个人劳务合同方面,建议於该法生效前订定或续期的个人劳务合同,继续受合同条款所规范,但经所属部门建议,相关人员同意下,双方可选择於法律生效后180天内订立受新法规范的新个人劳务合同,其效力可追溯至法律生效日。 《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案方面,唐志坚介绍,该法案主要革新的内容,包括加强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问责,建议订定调职制度、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评审制度,以及规定领导人员未预先取得行政长官许可的情况下,在定期委任终止之日起计6个月内,禁止从事私人业务,而行政长官会先徵询因此目的而设立的相关委员会意见,再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且有关决定须公开并说明理由;如有关申请人不获行政长官许可,有权收取最多六个月的补偿性赔偿,但如定期委任的终止是因退休或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者,则不获任何补偿。法案亦因此建议订定必须“过冷河”的条件。 唐志坚进一步介绍,考虑到有关职务的特殊性,以及对订定落实特区政策的重要性,法案中的问责特定制度建议设立可对相关人员实行公开告诫的处分,有必要时更可立即中止其定期委任而不获任何补偿;同时,若发现有关人员能力不足,或任期内表现不佳,或因纪律原因,可禁止其五年或三年内再担任领导或主管职务。同时,法案中亦有建议,若相关人员专业才能出色,有杰出表现时,可获公开表扬和奖励的规定。 法案中没有修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薪俸点,而建议设立职务补贴,以回应对相关人员工作上的更高要求及鼓励士气;局、厅、处级每月收取的职务补贴为薪俸的20%,科长和组长则为15%,有关补贴以每年12个月计算,且不计入公积金或退休金的供款。 唐志坚表示,有关修订职程和领导主管人员通则的规定,其效力追溯至2007年7月1日。两个法案将於短期内交立法会审议。 此外,行政会亦完成讨论修改《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务求更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加重刑罚,以及加强调查取证的工具,有效预防和遏止毒品犯罪的蔓延。 该法案建议将不法生产相关药品的行为独立规范和处罚,并将生产或持有明知用作不法生产相关药品的设备、材料和物质的行为刑事化。 法案亦就生产或贩卖相关药品等犯罪建议增加多项加重情节,当中包括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同时,法案对吸毒者的治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助其康复和重返社会;加强调查取证工具方面,包括以较详细周密的方式规范卧底工作,以及清晰规范对人体藏毒的搜证工作及违令处罚等。法案建议於法律公布后30日生效。 完成讨论的行政法规为修改《订定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制度》的1/2004号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