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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法》总结第一阶段谘询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阶段公众谘询工作已於日前结束,文化遗产保护法例草拟小组收到相关机构、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及市民所提供的意见合共121项,现正对有关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并将结合本澳实际情况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预计第二阶段的谘询工作将於下半年展开。 文化遗产保护法例草拟小组於本年2月29日首次召开记者会,向广大市民介绍新拟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法案大纲的谘询工作及谘询内容,希望藉此收集更多的意见,作为草拟小组起草具体法律条文的重要参考,令新的法案更能切合澳门的实际需要。 《文化遗产保护法》法案大纲的谘询文本分别被送交到各政府部门、各界代表、民间团体等;此外,亦将有关的谘询文本放於文化局属下各公共图书馆、澳门博物馆、澳门历史档案馆、塔石艺文馆、大炮台回廊、卢家大屋,以及其他政府设施包括民政总署市民服务站、行政暨公职局大楼及身份证明局等供市民索取。在两个月的谘询期内合共派发了近六千份谘询文本。同时,有关的谘询文本也放在各主要政府网页供市民下载及发表意见。
除派发谘询文本外,草拟小组相关人员亦就有关法案大纲的内容接受各传媒的访问,以及进行了多场的介绍会和座谈会,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各方的意见。 第一阶段的公众谘询工作已於4月30日结束,草拟小组收到相关的机构、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市民及传媒所提供的意见合共121项。在经过整理分析后,小组将相关的意见归纳为下列18点,并将展开第二阶段的的谘询工作: 一、新法应适应现今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同时应注意人文素质培养及文化遗产保
护,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冲突时,应有既定措施以确保文物保护优先原则的遵循。 二、新法应注意与其他法律和政策之相容性,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上亦应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简化行政程序。 三、文物保护方面之教育应融入小、中及大学之课程之中。多向居民发放文物保护信息,强化这方面的公民教育。 四、加强相关人员及官员在文物保护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五、推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保护、传及编列清单。 六、设立具广泛代表性及专业性的谘询机关,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并建立科学而规范的论证机制。 七、为已评级的建筑物及保护区,针对每个地点的风格与特色发出工程指引及明确表示保护区内的所有限制,如建筑物高度、广告等。 八、税务优惠以鼓励文物保护,宜将优惠明确地给予量化指标。引入公共利益概念,制定补偿机制。但税务优惠对退休人士起不了作用,遇有该等情况宜另作鼓励或协助。澳门属低税率地区,税务减免的诱因不大,建议结合创意产业提高吸引力。 九、加强对实施文物保护工作的监察,引入相关问责制。 十、明确居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将一些在清单以外但具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纳入“准清单”并予以保护。 十二、加大路环旧市区的保护区以及对澳门的海岸线景观予以适当保护。除了对东望洋灯塔景观予以保护外,大三巴牌坊、西湾、主教山等亦应予以同样的考虑。 十三、本地区税收中拨款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专款专用。 十四、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订立刑责,严惩损坏文物者。 十五、居民的私产权应获得保障,补偿机制应建立并对受影响者作出补偿。 十六、以经济发展为前提而非将文物保护放於首位。 十七、应作广泛谘询,了解居民的意愿,而非只顾文物保护。 十八、规范考古发掘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