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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与荷兰签署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王国关於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签署仪式於今(22)日在政府总部举行。 澳门特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与荷兰王国签订本协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代表澳门特区与荷兰王国驻港代总领事Jan Soer(宋雅正)签署。
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护并且鼓励资金流动及科技交流,促进缔约双方的经济发展,给予投资公平、合理的待遇。根据协定,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该等投资者的经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 协定规定自其生效之日起亦适用於在该日期前已进行的投资,但不适用於在生效日之前发生的有关投资的争端。协定自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所要求的法律程序事宜之日起第2个月的首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