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卫生局回覆议员书面质询


卫生局局长李展润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卫生局重视业界(包括药房技术助理)对9月19日第58/90/M号法令新修订法案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并将秉持开放态度,在保障市民用药安全的大前提下,充分吸纳业界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后,将会继续跟进有关法案的制订工作。 李展润指出,在现行9月19日第58/90/M号法令下,在卫生局注册的药剂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及药房技术助理两类,并未有其他类别。卫生局根据现行法令对此两类人士的专业资格作出审查。2001年以后卫生局已停止向非本地劳工发出药剂师执照,现时本澳所有注册的药剂师及药房技术助理均为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本澳居民。 根据卫生局资料,由澳门理工学院培训的已注册药房技术助理共89人,他们目前在本澳的就业率达97%,就业地点包括医院药房、社区药房及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等,他们均从事与药物相关的工作,因此并不存在不善用本地培训之专业药剂技术员的问题。 李展润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该类人员的业务水平,卫生局在9月19日第58/90/M号法令的修订草案(法案)内建议对药房从业员设立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他们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具备一定的药物和药事法规知识水平后才可在药房工作。与此同时,法案亦明确规范此类人员的职能及责任,并受严格监管。 为了有效推行药物分销质量管理规范(GDP)以及提升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的营运质素,卫生局在上述法案中规定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必须具备技术主管,该技术主管须由注册的药剂师或药剂技术员担任,现职从业员必须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及通过考试方可担任上述职务,该考试属一次性,此项措施一方面给予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过渡时期去完善管理,另一方面使其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化。 李展润表示,为了加强规范该类人员对药物及药事法规的认识,法案中引入内地「持证上岗」的概念,重新要求该类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后方可从事药房的相关工作。值得重申的是,法案规定当药剂师临时出缺时,药房必须对所有医生处方药物及药剂师指导用药采取上锁的措施。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200/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