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的法律草案,将尽快交予立法会审议。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今(13)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就三个选举法谘询文件中的9大项建议修改内容,特区政府共收集到来自各界的7,468项意见,其中表示赞成的比例达86.5%(6,458),体现了主流意见支持「努力提高选举质素,稳健推进民主发展」的精神。 唐志坚指出,就谘询文本内容所收集到的进一步建议,亦充分反映於法案条文中,包括加大力度打击贿选、选民登记等方面的修订建议,均因应相关意见而作出了完善。他表示,经过谘询和大量研究工作后,行政会认为有关法案完全符合《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精神。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行政暨公职局及法律改革办公室代表在随后的记者会上总结相关谘询工作,并介绍因应所收集建议而列入法案条文的部分具体内容。 法案建议设立“连带责任”和“当选无效”机制,即选举候选名单中若有成员被相关法院确定性判决贿选罪名成立,除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外,更连带该候选名单的所有得票无效,倘名单中有当选者亦属无效,因此导致的出缺议席须举行补选,但不影响当选无效的有关人士再参加补选。 同时,法案中亦加重对诬告罪的处罚,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污点证人制度栽赃陷害他人,并规定对污点证人的身份实行司法保密之保障。 对於选举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刑事不法行为,法案均建议提高处罚;其中,涉及贿选的不法行为,不能以罚金取代徒刑,部份不法行为亦建议将最高徒刑增至8年。同时,因应行政长官和立法议员的任期,建议延长涉及两项选举的贿选犯罪之追诉时效,分别由1年增至5年和4年。 法案还建议加强对选举捐资的监管,其中,将谘询文件中提议超过一定金额的匿名捐资须透过政府转送慈善机构,改为所有匿名捐献均一律需转送慈善机构。同时,对於逾期不申报选举开支,或选举开支超过法定限额均将加重处罚。 年满十七周岁的合资格市民提前办理选民登记方面,法案建议有关人士提前登记时,须出示其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的声明书。 至於政制发展方面,陈丽敏重申,今次修改三项选举法主要是面向明年的两个选举,务求提高整体选举质素,这也是推进政制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特区政府亦一直就循序渐进发展本澳民主政制作深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凝聚共识,在适当时候可设立相关机制,跟进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