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表示,按防疫措施规定,非澳门居民入境澳门前的21天曾到过外国,是不可入境澳门,而第53个患者在入境澳门前距离其到外国的日子已经超过21日,因此是符合入境条件。 应变协调中心补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入境时为了逃避法律规定而虚报资料是要负上刑责,但这名人士入境时有如实申报过去28天的旅游史,只是当局在调查流行病学期间其没有如实申报更早前的旅游史,按照现时法律,只有在其引起危害本地的情况才需要负上刑责。但也再次呼吁市民要如实申报旅游史和行程,这对防疫措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