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检察长办公室司法辅助厅前厅长甲因涉嫌将一宗走私案件的扣押物(沉香木)擅自取走并据为己有,被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刑法典》第319条规定及处罚的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物件罪罪成,判处2年徒刑,暂缓3年执行,缓刑条件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捐献五万澳门元。
甲和检察院对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裁定甲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检察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以相同罪名判处甲2年徒刑,改判以实际徒刑执行。
参阅中级法院第195/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