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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澳门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港澳贷款易”透过社交平台(Facebook 及 微信等)招揽客户进行借贷活动,特此发布公告提醒,该实体并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为保障公众利益,金管局呼吁公众应透过金管局公布获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取得合法的金融服务,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十三条,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b) 项的规定,批给贷款为受监管的金融活动,只有获许可的金融机构才可进行。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金融机构之专有经营活动,均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 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并根据该法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可被科处罚款一万至五百万澳门元不等,且当违法行为所获得之经济利益高于二百五十万澳门元时,最高罚款可达至该利益之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