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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确认驳回“指挥中心”之商标注册申请


2018年11月30日,甲向经济局(现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递交商标式样为“指挥中心”的商标注册申请,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拒绝了该申请,并将拒绝注册的批示公布于2019年12月18日第51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甲不服,向初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但被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甲随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亦被裁定败诉。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经济局以相关商标欠缺识别能力为由,并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4条第1款a项以及第9条第1款a项配合第199条第1款c项的规定而拒绝相关注册申请。合议庭赞同相关理解,指出相关商标仅由4个黑色汉字“指挥中心”组成,并且不伴有任何其他图形设计或颜色。众所周知,指挥中心是一个普通用语,通常用于指定具有指导和协调功能的指挥地点或机构或实体,例如紧急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智能指挥中心等,该用语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商业实务中正当及惯常使用的一种一般、普通及惯用的表达方式。而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97条关于商标保护对象的规定:“透过商标证书而可成为本法规之保护对象者仅有:能表示形象之标记或标记之组合,尤其是词语,包括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之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服务之人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因此,商标必须能够区分产品或服务,因为它是事物的独特标志,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这一功能,它必须具备区别的功效或能力,也就是说,必须适合用于将其所标记的产品与其他相同或相似产品区分开来。显然,“指挥中心”并不具有上述能力,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可被注册。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54/2021号案之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