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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置居所贷款支援计划”及“新婚家庭租屋计划”谘询 记者会新闻资料


为协助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有住房需求之新婚家庭以及首次购置居所在楼款首期上有困难之市民,政府将推出“首置居所贷款支援计划”及“新婚家庭租屋计划”,为使计划推行更具实效,房屋局现展开谘询以汲纳公众之意见,作为草拟此两项计划法规之参考。市民及社会各界可在2月17日前,透过信函、传真及电邮向房屋局提供意见。 “首置居所贷款支援计划”-
为协助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因首期问题而有困难在私人市场购置居所之市民,特区政府在今年之施政方针承诺推出首次自置居所支援计划。此计划的目的是向不符合租赁社会房屋资格,但在申请经济房屋时却因各种因素而排序较后,以及因楼款首期问题而有实际困难购买私人楼宇作居所的家庭提供支援,帮助他们自置居所,解决较迫切的住房需要。 申请支援计划之家庭必须多於一名成员,所有成员必须为澳门居民,若申请人及成员为已婚人士,而配偶为澳门居民,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本计划只适用於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银行估值(银行接受贷款用的估价报告书)不超过二百万澳门元,且已进行房屋买卖公证书登记的住宅单位 (不连车位),并且不可转作资助另一个物业。
申请资格方面:
一、申请家庭的家庭代表必须从未在澳门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土地或独立单位 (包括商铺或车位);家庭成员必须现时不拥有土地或独立单位 (包括商铺或车位)。
二、设定申请家庭之每月总收入上下限 (两者的设定均比申请经济房屋的为高)。
三、设定资产限制,申请人/申请家庭必须申报在澳门及以外的资产,包括:(一)土地。包括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的土地。(二)不动产。包括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的,已落成、预售或已协议买卖的不动产。(三)车辆。(四)可转让的营业车辆牌照。(五)投资类别的资产。如基金、股票、期货、保险、债劵、外汇等。(六)经营业务。包括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业务所拥有的各项资产。(七)金融机构存款,如活期及定期存款及利息。(澳门币5,000元或以上的可动用现金才需申报)
四、设最高总资产净值限额,建议为申请经济房屋收入上限的若干倍。
五、每月供款限额不应超过供款人收入的45%。
本计划的支援方式包括两部份,一为政府提供不超过银行楼款估值20%的首期楼款的贷款担保,但连同支付尾期楼款的按揭贷款,总贷款额不得超过银行估值的90%;另一为每月利息补助,利息补助金额按借款期十五年,每月等额本金还款,依固定补助息率乘以本金馀额计算。
贷款计划初步预算首期推出一定的资助额,试行后进行检讨。至於申请方式是每个工作日均可递表申请,申请人须向银行办理相关估价及贷款手续,且获银行同意有条件贷款后,透过银行向政府申请贷款担保及利息补助。
本计划的排序按政府接受申请时间计算,文件或资料不齐全者,以补交齐全资料后计算。
申请之限制及停止补助方面,由申请人签署买卖公证书日起计,若在十年内转移获补助单位,则需一笔过优先向政府偿还已收取的利息补助金额,及加上依法定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遗产继承除外);须获得政府发出的「同意转移声明书」才可转移;如有下列情况,则停止发放补助金额:(一)在领取补助期间转移其受资助的住宅单位(遗产继承除外)。(二)在领取补助期间,转换按揭银行、加按或更改资助单位的业权 (即须领取「同意转移声明书」另立按揭契约的情况)。
倘若申请人将单位用於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即时停止发放补助外,须双倍退还曾收取的补助及缴付法定利息。若无能力偿还款项,政府可透过税务执行程序处理有关款项。
成功申请的家庭的成年成员,不可再成为政府其他的公共房屋计划或置业支援计划的受惠者,亦不能再以其他家庭的成员身份申请本计划。
“新婚家庭租屋计划”-
为协助因组织新家庭而有迫切住房需求之市民,政府将推出新婚家庭租屋计划,透过兴建一定数量之房屋,以抽韱方式供新婚家庭租住。
计划之目的是为了协助不符合租赁社会房屋资格,但又有实际困难在私人市场购买居所的新婚家庭,特别是新婚夫妇解决较迫切的住房需要,同时又可使他们自力更新,逐渐累积财富,最终能在私人市场上自置居所。
申请家庭必须是新婚 ( 依据结婚证书的登记日期起计3年内 ),夫妇两人必须是澳门永久居民。申请者可与其他成员共同申请 ( 父母、子女及兄弟 ),但不存在以人数分配适合的房屋类型 ( 因只限提供两房一厅(T2)单位 ),而共同申请的成员必须持澳门居民身份证。
申请资格方面:
一、申请的夫妇双方必须从未在澳门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土地或物业,家庭成员在澳门不得拥有土地或物业。
二、设定申请家庭之每月总收入上下限 (两者的设定均比申请经济房屋的为高)。
三、设定资产限制,申请人/申请家庭必须申报在澳门及以外的资产,包括:
(一)土地。包括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的土地。(二)不动产。包括个人拥有或共同拥有的,已落成、预售或已协议买卖的不动产。(三)车辆。(四)可转让的营业车辆牌照。(五)投资类别的资产。如基金、股票、期货、保险、债券、外汇等。(六)经营业务。包括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业务所拥有的各项资产。(七)金融机构存款。如活期及定期存款及利息。( 澳门元5,000元或以上的可动用现金才需申报 )
四、设最高总资产净值限额。建议为申请经济房屋收入上限的若干倍。
五、申请家庭如属经济房屋竞投的轮候者,可继续轮候经济房屋,经济房屋获甄选购楼时,须退回所租住房屋。
六、申请家庭如属社会房屋竞投的轮候者,则必须取消社会房屋竞投资格,因更新资料后显示该家庭已不符合租住社会房屋资格。
七、申请家庭如登记於经济房屋为成员,於中签时,必须经审核及批准取消有关经济房屋成员登记,才可拣楼。
八、申请家庭如登记於社会房屋为成员,於中签时,必须取消社会房屋成员登记,而有关租户之剩馀人数不足以居原社会房屋单位者,必须调迁至适当类型之房屋。
九、中签家庭如放弃选楼,则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计划之申请方法为每日交表,表内需填报家庭资料 ( 包括收入证明 ) 以供审核,每一家庭只可提交一份申请表,符合资格的申请家庭可参加日后的抽签。
房屋之分配方式为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将有关即将落成之房屋,规定为分配予此类申请者。按相关的出租房屋数量抽出相应的家庭数量及后备的家庭数量,而抽签必须公开进行,中签家庭须再次递交文件,审定资格。申请资格获确认的家庭按中签次序,在指定时间内选楼,逾期者取消资格,同一申请表内的家庭只可选择一个单位。
在所有中签的正选家庭选楼后,如尚馀房屋,则由中签的后备家庭,依次序选楼,直至所有房屋均作分配。未获分配的后备家庭,保留一定比例的中签次序,以备日后因应原有租户退屋的单位数量,按序填补分配,於一年内有效,有效期结束后,所有后备家庭的中签次序将会取消。
此计划只供应两房一厅 ( T2 ) 单位,单位的规格较经济房屋为佳;并由政府主导规划、设计及兴建,首期预计将利用望厦旧兵营土地,土地面积约为2244平方米,可建住宅实用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
至於租金之计算,依据家庭收入,以及按单位的楼层、位置、座向等相应系数制订租金,上述系数可按情况作出修订。
在租约内将订明租赁期限为二年,於租赁期满前重新递交资料,於审核家庭资料符合资格者,获许可签订新租约。
不如期递交资料,而引致不能於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租约者,被视作租约终止处理,必须退回房屋。於审核资料不符合本计划规定者,亦须终止租约。承租人一旦放弃租住者,整个家庭必须搬离。
而租住期间,不能转移承租人,只可整个家庭退回单位,只有当承租人死亡可例外转由配偶为承租人 。若承租人离婚,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不得继续租住。其他有关租户之义务,依据社会房屋之相关规定。退回的单位依本计划再作分配。
房屋局欢迎市民就此两项计划提意见,大家可以透过信函 (地址:澳门青洲沙梨头北巷102房屋局)、传真 (28305909)或电邮 (info@ihm.gov.mo) 将意见交予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