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将於2008年1月14日对案件编号CR3-07-0215-PCC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因法庭旁听席位有限,为维护法庭秩序,届时将对外换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入庭旁听。
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领旁听证之方法:
当日开庭时间为上午九时三十分,并於开庭前一小时开始换发旁听证,申领旁听证者,应服装仪容整齐,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於开庭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前亲自到逹殷皇子大马路47至53号澳门广场初级法院五楼验证换发。届时将提早接受轮候,并按先到先得之原则经查核身分证件后换发旁听证,额满即止,并将於开庭前15分钟终止核发程序。 领有旁听证者在进行安全检查前,宜将手提电话关掉或设置为静音模式,存放於本院为其所提供之寄存处,离开时凭旁听证取回手提电话;参与旁听之人士,禁止携入法庭之物品包含:照相机、录影及录音器材、手提电话、传呼机、手提电脑、USB、PDA及其他通讯设备,以及打火机等。除手提电话外,法院将不负责各类私人物件的存储工作。 (在此期间所寄存之手提电话如遇有任何损坏,本院概不负责。) 在法庭范围内,应全程佩戴旁听证,并须於开庭前10分钟按序入座。所有初级法院范围(包括三楼、四楼、五楼、六楼及十二楼)亦禁止进行拍摄。 二.附法庭旁听规则。
在法院内听审人士之义务:
1.严禁携带武器
2.严禁吸烟及进食
3.严禁喧哗
4.严禁摄影、录音及录影
5.须服从听证纪律
6.衣着整齐
7.法官莅庭及宣示判决时,在法庭之人均应起立
8.行为举止庄重、庭审进行期间应保持肃静、不戴帽及须坐下
9.严禁在初级法院范围内进行访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