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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两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及6月23日就两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的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63/2021号案)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D区2地段的土地,面积为8,523平方米,承批人为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77/2021号案)涉及一幅位于氹仔岛、邻近卓家村路,面积为886.7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卓开(由新信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根据批给合同规定,有关土地仅作农业用途,租赁期间为50年,自最初批给之日(1952年12月25日)起计至2002年12月24日。其后,该土地的批给获续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承批人再提出续期申请,但有关申请被当局否决。2019年5月20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给失效。

经审理,合议庭裁定上述两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63/2021号案和第77/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