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当局未遵守法定基本形式要件 涉违反防疫措施罪被开释


甲于2020年9月27日13时45分经关闸入境本澳时,因不具备核酸检验证明,被送往仁伯爵综合医院进行核酸检测。随后,甲签署了一份“接受医学观察声明书”,同意在其提供的地址接受医学观察,并承诺严格遵守“短期医学观察须知”的内容。按照上述声明书的要求,甲由2020年9月27日14时10分至2020年9月28日14时10分为止须接受医学家居隔离。然而,甲没有遵守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停留进行医学隔离,于2020年9月28日00时10分,关闸出入境大堂卫生局人员将甲交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站。检察院控告甲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二)项结合同一法律第14条第1款(一)项规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经开庭审理,初级法院作出开释甲的判决。

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案件的裁判书制作法官指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及第14条规定,只有当卫生局局长、或由依法获赋予卫生当局权力的医生按照卫生局局长的指引,以书面方式作出行政决定,命令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第1款(一)项规定的医学观察措施,并具说明理由,尤其应载有疾病的特征及预计采取措施的期间,而行为人不遵守时,方构成同一法律第30条(二)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防疫措施罪。本案是否构成有关控罪的关键在于,涉案卫生局的回覆公函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所要求的由有权限实体命令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要件。裁判书制作法官认为,有关公函并没有附随能显示有权限实体曾以书面方式命令对甲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行政决定,虽然能理解当局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摒弃形式主义,但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须遵守,尤其是可能令被管理者产生相关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裁判书制作法官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以简要裁判的方式驳回上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1128/2020号案的简要裁判。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