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氹仔TN27后,特区政府今日(十六日)再进行七部门联合清迁行动,对位於路环竹湾马路近电讯传讯中心西北面一幅被霸占的政府土地进行清迁。是次行动是经过一段时间的部署分析后,对路环非法霸地进行的系统性打击行动,主要原因是此个案关系到山体被非法开挖、平整并被占用,被严重破损的山体可能导致经不起雨水的冲刷而出现水土流失,因而对周边道路安全和公众构成潜在威胁,因此,为确保山体的稳定性,保障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政府决定展开行动。而政府会对收回的土地尽快展开山体护坡工作以确保山体的安全。是次行动所收回的土地将交由民署作绿化和休憩场所之用,而民署人员亦会尽快建设绿化保留地,为全澳居民提供更多绿化休憩空间,亦配合路环的规划定位。 有关地段被不知名人士非法开挖及平整,土地内的树木被砍伐,自然地貌受到破坏。非法占用人更在平整的土地围上围板,在霸占的土地内摆放货柜、木材、钢筋、建筑设备及村料等物品。而经被非法开挖后,山体大量泥土被移走,并被削为80度斜角且泥土呈现松脱的斜坡,导致龙爪角步行径至该斜坡之间的距离仅约有12米,倘行山人士不小心,容易失足跌落斜坡,对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危险。尤其是目前已进入风雨季,山体含水率会在大雨后加大,令泥土变得更松散,更容易令山体的沙土大量流失,影响山体的稳定性和步行径的安全性,并被斜坡安全工作小组评定为高风险程度,有必须尽快收回该被占土地及开展山体的稳固工作。 政府经核证,被非法开挖的土地范围除了并没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名义登记,更不是政府批给的土地,因此,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上述土地被视为公产。与此同时,占用人并没获特区政府发放的土地临时占用准照,以准许其在上述土地摆放建筑物料及设备之用或作其他用途。 此外,占用人除了没持有临时占用准照以证明其具正当性占用上述地块外,占用人亦无法出示拥有上述土地的正式凭证,因此,政府於五月底向非法占用人发出最终决定通知,勒令其必须在指定期限内腾空上述地块,移走其上存有的物料及设备,并将土地交还特区政府,而无权取得任何赔偿。 鉴於占用人逾期仍没未清理置放在地段内的机器设施和其他物料,以及清拆霸地上的围板,因此,为确保顺利收回占地,政府七部门於今日十时进行联合清迁行动,出动了来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设发展办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民政总署、交通事务局等负责清拆的单位近220人,各部门人员抵达现场后即时清拆围绕霸地边界上的围板,及进场清迁地块内的设备和物料,在特区政府跨部门的充分合作下,行动顺利,而政府於下午完成对收回土地周边的围板工作。 政府收回土地后会尽快展开山体护坡工作,并将土地交由民署作绿化和休憩场所之用,而民署人员亦会尽快建设绿化保留地,为全澳居民提供更多绿化休憩空间,亦配合路环的规划定位。 另一方面,尽管有关占用人声称拥有纱纸契,但不能成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财产的正式凭证,因此,占用人不获得任何赔偿。根据《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澳门特区之土地和自然资源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及开发。根据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 同时,按回归前在澳门生效的法例,沙纸契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不会承认沙纸契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为特区境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政府重申,凡未经合法批给、非法霸地,破坏路环山体,阻碍政府护林工作,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占地行为,政府会以强硬手段遏阻此类违规违法行为。 而根据法律规定,由於非法占用人逾期仍没有按政府要求将土地腾空并归还,因而须由政府部门执行清迁或腾空工作,占用人必须因此缴付有关费用及罚款。 至於政府在腾空有关霸地时所移走的存放在占地内的物料及设备,将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由政府委任的人员看守。自存放日起计15天后,倘有关物品没有任何人申请索回,根据2月15日第6/93/M号法令第30条的规定,将视为遗弃物处理,并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