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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不迟于今年9月30日,星期四),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咨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34条第1款规定,法人选民如未能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及《提交报告须知》,可在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服务及申请/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年度总结报告”专栏下载。如有垂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与文化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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