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1/2011号行政法规〈环保与节能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为鼓励和推动环保与节能工作,特区政府于二零一一年设立环保与节能基金,向不同对象提供支援,以持续改善环境质素、促进节能减排、善用水资源、支援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经多年的实践,特区政府建议优化环保与节能基金的运作及管理,以配合未来发展。为此,制定《修改第21/2011号行政法规〈环保与节能基金〉》行政法规。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环保与节能基金的监督实体为运输工务司司长。调整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配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能并入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特区政府的施政方针,加快资助计划的推出,向资助对象提供适切、及时的援助,基金的资助计划将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