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伟智、“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郑明轩,针对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以相关参选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由,认定他们无被选资格的决定向选管会提出异议。经审议,选管会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决定,驳回各受托人提出的异议,维持拒绝接纳“学社前进”、“新澳门进步协会”和“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决定。陈乐琪、陈伟智和郑明轩分别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参加直接选举的候选名单“所载的候选人不得少于四名”,本上诉所涉的三个候选名单均有5名参选人。因此,终审法院将根据每份候选名单中参选人的排列次序对参选人的情况作出分析,如按该顺序作出的分析结果显示候选名单中已有两位参选人因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第6条(八)项第二部分的规定而不具有被选资格,则无需再行分析同一份名单的其他参选人的情况。
根据选管会提供的资料,终审法院认定“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苏嘉豪和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陈伟智和李国强,“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郑明轩和吴国昌至少都参与了支持“六四”及/或《零八宪章》及/或“茉莉花”活动,事实上证明他们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第6条(八)项第二部分的规定,没有被选资格,故已无需对选管会提供的有关这些参选人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三份候选名单的其他参选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审查。
基于此,合议庭裁定“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伟智和“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郑明轩提起的选举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拒绝接纳该三份候选名单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13/2021号案(并附第114/2021号案和第115/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