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区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今日(11月4日)开会讨论《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徵询意见稿)。有关搬迁津贴和营业损失津贴的计算规定,考虑到合理性、清晰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小组委员认同以物业补偿价值的0.5%计算搬迁津贴,受重建影响商铺的营业损失津贴则以物业补偿价值5%计算。该小组已完成对整套《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徵询意见稿)的讨论。 小组召集人崔世平於会后表示,今日(11月4日)的会议集中讨论《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细则》行政法规(徵询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交还出租物业」,第四十四条「补助金」。经过讨论,委员认同徴询意见稿所提出承租人交还物业予业主的期限,即租赁期少於一年,期限为四十五日;租赁期满一年,期限为九十日。 崔世平并表示,对於第四十四条「补助金」的相关规定,小组委员在讨论了搬迁津贴的两种计算方式:「按占用面积比例获得最近5年的可课房屋税」、「物业补偿价值的0.5%」;以及营业损失津贴的三种计算方式:「按占用面积比例获得最近4年的可课房屋税收益」、「物业补偿价值的5%」、「最近4年的可课所得补充税收益计算」,考虑到计算需要兼顾合理性、清晰性、可操作性,故建议搬迁津贴以物业补偿价值的0.5%计算,营业损失津贴以物业补偿价值的5%计算。 旧区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组,补偿、安置及鼓励政策工作小组日前也对搬迁津贴、营业损失津贴的计算进行了讨论,所取得的意见和旧区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