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期澳门出现新冠肺炎的输入及关联个案,以及内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多,为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卫生局发出指引,各公共部门及自治机构(包括自治基金) 应取消或暂停举办所有外访活动及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动。
卫生局是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的规定,及经咨询行政公职局、财政局及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的专业意见,发出相关的指引。第一,各公共部门及自治机构(包括自治基金)应取消或暂停举办所有外访活动及可引致人群 聚集的活动,同时应通知相关的私人实体,从即日起取消或暂停举办由政府资助的外访活动,以及联谊、康乐、表演、培训、讲座、研讨会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 动,直至另行通知;第二,公共部门或受政府资助的私人实体,如有需要继续举办上述活动,应透过线上或不会引致人群聚集的方式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应在谨慎评估并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应变协调中心的专业意见后,方可按有关意见举办有关活动;第三,对于私人实体因取消或暂停举办有关活动所受到的影响,各公共部门应积极跟进并 给予协助,尤其对于私人实体因筹办活动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作出特别考虑。
卫生局将因应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及防疫措施的需要,适时对有关的指引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