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物燃气设施的技术规范》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物燃气设施的技术规范》行政法规草案。

鉴于现行第30/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已制定多年,为配合澳门天然气的应用和发展,特区政府须重新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以加强建筑物燃气设施的安全性。经听取业界及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并废止第30/2002号行政法规。

《建筑物燃气设施的技术规范》行政法规调整各类建筑物燃气设施的功率限制,完善建筑物的燃气主干管道的设置规定。同时,为配合天然气的发展,燃气设施的设计参数须兼容天然气特性,以及液化石油气转换天然气的技术条件。法规并禁止安装无烟道式燃气热水炉,要求燃气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定期检查其单位及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燃气设施。此外,规定设备在设计或安装上须符合法规所引用的国家或国际标准。

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