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业及商业场所锅炉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工业及商业场所锅炉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持续改善本澳空气质素,特区政府加强规管重点工商业场所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及商业场所锅炉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制定《工业及商业场所锅炉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订定了设有锅炉的工业及商业场所须符合特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有关场所的锅炉排放黑烟时间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局将负责监察有关场所的遵守情况。违反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科澳门元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违反监察的相关规定,科澳门元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