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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特区政府透过制定本行政法规,为未纳入准照规范的经营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设立登记制度,以强化对源头生产和食品处理环节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登记制度将监管经营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但按现行法例须领有准照或许可的食品业场所、公共街市摊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卖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临时性展销食品的场所或摊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不得设于现场环境与经营有关活动明显不相符的不动产。此外,场所仅在获发登记证明后方可对外开放,经营者须将登记证明张贴于场所显眼处,在互联网或手机应用程式的宣传亦须显示有关登记资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在财政局申报开业的场所经营者,须自法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政署申请登记。法规生效后,新开业的经营者须向市政署申请登记并在获发登记证明后方可开放。

法规就登记制度订定有关行政处罚,违法者可被罚款澳门元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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