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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名单和候选人切勿透过商业广告作竞选宣传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醒,各候选名单和候选人切勿向网络社交媒体及任何社会传播媒介购买商业广告服务,以作竞选宣传。

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80条规定,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之日(2021年3月8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媒介进行竞选宣传。

另外,选管会亦透过制订第1/CAEAL/2021号指引对选举法第80条作出具体规范,列明尤其禁止透过那些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进行竞选宣传,其中包括网络社交媒体及任何社会传播媒介的商业广告。

指引亦提及,一旦出现透过商业广告宣传工具进行竞选宣传,该商业广告宣传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该竞选宣传品移除,否则便构成加重违令罪。而商业广告宣传工具的负责人是指负责指导并监督展示内容的人或其代任人。

基于以上规定,候选名单和候选人切勿向网络社交媒体购买商业广告进行竞选宣传。如发现有疑似违法行为,选管会将转交警方作跟进调查,以查证有关人士及相关网络社交媒体有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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