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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实习总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实习总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下称“《制度》”)的规定,有必要订定医疗人员实习录取制度、修读条件、实习期、评核方案及制度、最后考核,以及实习的其他运作条件及规则。

法规订定实习录取程序,按《制度》获准办理资格认可临时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并获录取进行实习。医疗专业委员会将编配获安排在机构或场所进行实习的实习员名单,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同时,法规就十五类医疗人员的实习方案及评核制度进行规范,将采用持续评核及最后评核的制度。实习员通过持续评核后,方可进行最后评核。实习的最后考核成绩为持续评核得分及最后评核得分的平均数,成绩名单由医疗专业委员会确认并公布于《公报》内。

法规将与第18/2020号法律同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