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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职业纪律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医疗人员职业纪律程序》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有必要就医疗人员职业纪律程序作出规范。

医疗专业委员会下的纪律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获悉任何有可能构成违反职业纪律行为的事实后,依职权提起有关纪律程序,并委任一个由三名具适当能力且与嫌疑人从事相同职业的医疗人员,或由两名上指医疗人员和一名公共行政当局法律范畴的高级技术员组成的预审机关。

法规规定职业纪律程序的各个阶段。预审机关编制报告后,将卷宗交予委员会审阅并作出决议,并由卫生局局长对纪律程序作出最后决定。

就上诉机制,利害关系人对预审机关的决议,可向纪律委员会提起必要上诉;倘被驳回,可向医疗专业委员会全会提起必要上诉;而对医疗专业委员会全会的决议,则可提起司法上诉。另外,对卫生局局长作出的处罚决定,嫌疑人可根据一般规定提起司法上诉。

法规将与第18/2020号法律同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