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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中心更新《关于举办外访和人群聚集活动的指引》


因应疫情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对《关于举办外访和人群聚集活动的指引》作出更新,就公共部门、自治机构包括自治基金举办或资助举办外访、联谊、康乐、表演、培训、讲座、研讨会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动,须遵循以下规定:
1. 有关外访活动:举办或资助举办外访活动时,
1.1 应审慎评估活动的重要性,并应先了解及评估活动地点及活动性质对新冠病毒感染风险,以决定是否举办有关活动。
1.2 应取消风险较大及意义不大的外访活动或活动中部分行程,例如,行程中不应包括参观有大量人群聚集的景点,也不应包括21天内曾出现本土病例或曾有输入病例社区活动过的地方(以内地地级市为单位)。
1.3 所有外访人员在出发前应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达14天,因未达疫苗接种年龄或具医生证明不适合接种疫苗者除外;医生证明须符合卫生当局的要求。
1.4 倘整个外访行程从出发到回程超过4天,所有外访人员在回澳前48小时内须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取得结果。
1.5 所有外访人员须在回澳翌日起计第3和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达14天、因未达疫苗接种年龄或具医生证明不适合接种疫苗者尚须在回澳翌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 有关人群聚集活动:举办或资助举办联谊、康乐、表演、培训、讲座、研讨会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动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防疫指引。
3. 上述各项措施由各公共部门及自治机构(包括自治基金)监督执行。
4. 卫生局将因应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及防疫措施的需要,适时对有关的指引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