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传媒查询经屋做契个案之处理事宜,房屋局作以下回应: 新经济房屋法的过渡规定已对部分因拣楼后持有物业未做契的经屋个案作出处理,而属于提交申请之日至选择单位之日拥有楼花或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仍不符合做契资格。 今(19日)到房屋局请愿之人士因不符合新法的过渡规定,并同时因违反第10/2011号法律关于经屋申请时或拣选单位前,拥有或曾拥有楼花或单位,不符合做契资格,须解除预约合同。 附件 回應傳媒查詢經屋做契事宜 回应传媒查询经屋做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