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日有经济房屋申请人声称被房屋局不合理解除买卖预约合同,房屋局继9月19日的说明后,今(21)日补充说明如下:
特区政府严格按照法律开展经济房屋申请及配售,无论新、旧经济房屋法律制度均规定,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不得或不曾持有物业。
2011年公布的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规范了经济房屋配售,当中规定,在提交申请之日起至签订买卖公证书(做契)之日前,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均不得为或不曾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独立单位或土地的预约买受人及所有人。
2020年公布的第13/2020号法律再对《经济房屋法》进行修改,上述关于不得拥有物业的期间规定有所放宽。有关不得拥有物业期间由“在提交申请之日起至签订买卖公证书之日前(做契)”修改为“提交申请之日至选择单位之日”。
对于近日有经济房屋申请人声称被房屋局不合理解除买卖预约合同,经本局了解,有关个案是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根据第13/93/M号法令规定开展的经屋申请,有关经屋的配售按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规定进行。然而,由于有关个案在提交申请至选择单位这段时期持有私楼楼花(预约买卖合同),并不符合申请资格。因此,房屋局按更有利于申请人的经第13/2020号法律修改的《经济房屋法》的规定解除买卖预约合同。同时,由于该等个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或选择单位时没有申报持有私楼楼花并作出声明,因此特区政府不排除追究有关个案申请人作虚假声明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部分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附表
法律规定 |
做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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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日 |
选择单位之日 |
签契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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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做契条件) |
在提交申请之日起至签订买卖公证书之日前(做契)不得或不曾持有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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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13/2020号法律修改 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放宽做契条件) |
提交申请之日至选择单位之日不得或不曾持有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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