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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直接通过司法上诉推辞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任命


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法官在一宗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5条的规定,请求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依职权为该案任命一名诉讼代理人,而前述理事会则为此任命了甲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为推辞该任命,甲针对理事会的前述决议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但被行政法院初端驳回,理由为该决议不是行政行为。

甲不服,针对该初端驳回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本司法上诉旨在查明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应法院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5条的规定依职权作出的任命决议及随后的认可能否成为司法上诉的标的。合议庭认为无论该决议的性质为何,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即使该决议属行政事宜上所作之行为,甲也不能对律师公会理事会的决议直接提出司法上诉,因为该决议还不是最终确定行为,根据《澳门律师公会章程》第5条的规定,甲应向澳门律师公会的大会提起诉愿,随后才能针对该大会的决议提起司法上诉;其次,作为一名律师,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1条的规定,甲有义务确保接受依职权所作之任命,同时只能向作出任命之人请求推辞或向有关案件之法官提出拒绝并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为推辞依职权之任命而提起司法上诉不是适宜及合法的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驳回上诉,确认被上诉的初端驳回批示。

参阅中级法院第33/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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