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完成 “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的修订,并于今天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0期第一组内刊登第43/2021号行政命令 ,当中包括对规范无人机活动的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订。
根据第43/2021号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IX部分第67条及第XVI部分,于明天(10月06)起,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范围内进行放飞活动,必须遵守新的无人机操作要求,当中包括:无人机放飞活动须在飞行限高内进行、无人机不可在世界遗产 “澳门历史城区” 的空域范围内飞行、对无人机操作员设有年龄限制、操作总质量超过7公斤的无人机,须获授予无人机营运人许可与活动许可的权限操作及确保无人机活动已由第三方保险承保最低的保额、超出《澳门空中航行规章》所指的相关限制须预先取得民航局的无人机活动许可等。除了上述的新规定,操作总质量超过250克的无人机,必须于活动开始前透过 “无人机活动许可线上申请” 电子平台向民航局作出通知,而该规定将于修订《澳门空中航行规章》公布后一个月(11月05日)起正式生效。就新修订有关无人机活动的要求概览,可见下表:
类别 |
第1类 总质量≤ 250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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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总质量> 250 克至≤ 7 公斤 |
第3类 总质量>7 公斤至≤ 25 公斤 |
登记、标签和通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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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X |
✓ |
✓ |
无人机登记 |
X(注1) |
✓ |
✓ |
无人机操作员登记 |
X(注1) |
✓ |
✓ |
放飞前活动通知(注2) |
X(注1) |
✓ |
✓ |
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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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活动的限制 |
✓(注1) |
✓(注1) |
将视乎活动许可的要求 |
最低年龄限制 |
不适用 |
14岁(注5) |
18岁 |
民航局发出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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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许可(注3) |
X(注1) |
X(注1) |
✓ |
营运人许可(注4) |
X |
X |
✓ |
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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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
X |
X |
最低保额澳门元$10,000,000元 (1,000 万元) |
注1: 第1类/第2类操作如在飞行期间有超出标准操作条件的限制,必须预先取得民航局的活动许可及放飞前进行通报,才可进行。 注2: 透过 “无人机活动许可线上申请"电子平台:https://uav.aacm.gov.mo提交通知。 注3: 透过 “无人机活动许可线上申请"电子平台:https://uav.aacm.gov.mo提交活动申请。 注4: 透过书面向民航局提交申请。 注5: 该人士至少14岁或达到无人机生产商规定的最低操作年龄,以较高者为准;或 |
民航局对《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进行定期修订,不时检讨现行的航空法规、标准和要求,适时作出修订,从而进一步提升航空安全,为本澳提供更安全的飞行环境。于今天起实施执行的新无人机操作要求,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邻近地区的相关法例和做法。
民航局指出,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是确保航空安全,为航空业建立一个净空环境,确保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获得保障,并非要制定任何扰民的规则。
市民和旅客如欲了解新无人机操作要求的详情或查阅第43/2021号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的全文,可到民航局官方网站,章节 “法规及多边公约” 内 “放飞活动(包括无人机)” 查阅,连结如下: https://www.aacm.gov.mo/flying_activiti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