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车辆使用牌照税〉》法案。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通过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下称《规章》)的规定,除《规章》规定的豁免情况外,车主须于每年一月至三月就其使用的车辆缴纳使用牌照税。为证明已履行当年的纳税义务,即便车主是透过电子方式缴纳税款,其亦须亲临服务点或前往自助列印机领取支付税款标志(下称“行车税圈”),车辆使用牌照税的缴纳无法实现全程电子化,未能达到最便民利民的效果。
因此,为配合特区政府电子政务的政策,进一步便利市民缴纳车辆使用牌照税,法案建议对《规章》进行修订,删除关于领取及张贴行车税圈的规定。此外,特区政府计划扩大缴纳行车税的方式,除现有的政府和银行服务柜枱、自助服务机及交通事务局网站等缴纳方式外,在法案生效的同时,会于一户通推出“我的车辆”功能和“行车税缴纳服务”,市民可以在一户通透过“我的车辆”功能以个人身份绑定自己的车辆,之后毋须每次再输入任何个人资料,便可于一户通内直接选择自己的车辆缴纳行车税。
法案建议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