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第三批不动产的评定》行政法规草案。
为持续有效保护本澳具重要文化价值而未列入“文物清单”的不动产资源,特区政府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对本澳第三批十二个不动产项目启动评定程序。按规定,特区政府经听取不动产所有人的意见,对每项不动产进行文化价值的评估,再由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以及进行公开咨询。
评定程序完成后,特区政府制定此行政法规,对本澳十二个不动产项目作出评定,其中七项定为纪念物,四项定为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一项定为建筑群类别。
纪念物方面,包括:
(一)位于澳门高园街的大坑遗迹;
(二)圣保禄学院遗址,包括:位于澳门大三巴斜巷学院建筑遗迹、位于澳门茨林围的围墙遗迹、位于澳门蔡记里的围墙遗迹;
(三)位于澳门桥巷7号石敢当行台,并为其设置一缓冲区;
(四)位于邻近路环九澳圣母马路的三圣庙,并为其设置一缓冲区;
(五)位于澳门妈阁庙前地的一号码头;
(六)位于氹仔卢伯德圆形地的原氹仔码头旧址;
(七)位于路环码头前地的路环码头。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方面,包括:
(一)得胜斜路55号房屋;
(二)加思栏后新马路2号房屋,并为其设置一缓冲区;
(三) 位于澳门老人院前地17-21号仁慈堂安老院;
(四)位于路环九澳圣母马路239号九澳圣母村(七苦圣母小堂)。
此外,九澳圣母村原痲疯院舍及康乐室旧址被评定为建筑群类别,并为其设置一缓冲区。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