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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零时起曾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士的防疫措施

第172/A/SS/2021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蒙古自治区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24日零时起,所有于10月16日或之后曾经到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离开当地已超过14天的入境人士,所出示核酸阴性检测证明,须为离开当地14天后采样者。而所有曾经到过上述地方的已入境人士,其健康码将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离开当地 14 天为止,期间须在开始措施的第 1、2、4、7、12 天接受最多 5 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免费核酸检测预约连结为https://app.ssm.gov.mo/mandatoryrnatestbook。核酸检测结果不会上载至澳门健康码亦不可作为出入境用途。如需将核酸检测结果在澳门健康码显示,则须自费检测。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在入境时或其他须出示时在澳门健康码上如实作出相应申报及接受相应的防疫措施,离开当地21天内出现任何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状人士须立即就医及接受核酸检测:

  1.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2.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10月16日或之后);
  3. 甘肃省:嘉峪关市(10月14日或之后)、兰州市(10月14日或之后)、张掖市、酒泉市;
  4. 陕西省:西安市(10月15日或之后) ;
  5.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0月16日或之后)、吴忠市(10月18日或之后);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7. 贵州省:遵义市(10月15日或之后);
  8. 北京市:昌平区(10月16日或之后)。

应变协调中心呼吁,市民前往外地应注意做好防疫措施,留意当地疫情发展。在抗疫常态下,仍须坚持戴口罩,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保持距离,避免人流聚集。同时,强调应在现阶段有序地预约接种疫苗,疫苗可有效预防新冠病毒肺炎,有效减少自身感染、重症和死亡风险,筑起免疫屏障,保护自己及家人。同时,即使已接种疫苗,亦应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在完成接种疫苗后14天,待身体产生足够的免疫力后才前往,以减少感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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