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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对葡京沙圈案各被告的上诉作出最终裁决


中级法院透过于2019年11月28日所作的合议庭裁判对葡京“沙圈案”各被告的刑罚作出了改判。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六被告对上述裁判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首先,合议庭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对中级法院所作的有关「操纵卖淫罪」的裁判部分提起上诉,因此对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中有关该部分的内容不予审理。合议庭对各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作出审理,并最终裁定: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裁判对二人因触犯「创立并领导犯罪集团罪」/「参加犯罪集团罪」及「操纵卖淫罪」,分别判处8年徒刑和5年徒刑的刑罚;第六被告提起的上诉胜诉,其被中级法院判处的「参加犯罪集团罪」罪名不成立;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以便对第六被告触犯的3项「操纵卖淫罪」作出数罪并罚,对其判处单一刑罚。

参阅终审法院第13/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